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

(二)水库库区、湖泊、湿地;

(三)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

(四)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生态安全、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或者人居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