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