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