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毁灭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