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仲裁参加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调解、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扰乱仲裁庭秩序的;

(三)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