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仲裁参加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调解、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扰乱仲裁庭秩序的;(三)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