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移送执行函;(二)先予执行裁决书;(三)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