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仲裁文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