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