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