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十二条有效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进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或者主动进行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