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十三条有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结果、协议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