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聘任、解聘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