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