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