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