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