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