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统称教育督导机构。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