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情况,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