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二十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情况,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