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