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Chapter 4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Article 28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情况,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