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