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法实施规范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