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