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自觉开展历史遗存保护、环境卫生整治、道路建设等保护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鼓励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宣传、研究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