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法实施规范管理。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