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专业服务单位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