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