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在解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之前,特许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