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经营期限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的内容,因公众利益要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