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