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