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