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