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石刻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一)长期从事石刻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在石刻及其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三)与损毁、破坏、盗窃石刻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石刻有突出贡献的;(五)在石刻发掘发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六)将个人收藏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石刻捐献给国家的;(七)对石刻保护和管理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