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查处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石刻等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机关有查扣、追缴石刻的,应当向石刻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在拍照、制作清单后,无偿将石刻移交合法持有人或者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发现属于尚未登记公布的石刻,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