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石刻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石刻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石刻及其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与损毁、破坏、盗窃石刻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石刻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石刻发掘发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将个人收藏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石刻捐献给国家的;

(七)对石刻保护和管理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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