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对石刻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石刻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石刻及其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与损毁、破坏、盗窃石刻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石刻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石刻发掘发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将个人收藏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石刻捐献给国家的;
(七)对石刻保护和管理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