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石刻保护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