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石刻所在地的景点、景区、公园、人防设施的管理机构,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石刻负有保护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等责任制度,制定防雷电、防火、防盗、防损毁、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设备设施,确保石刻的安全。公安、消防、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