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环保、气象、林业、水利、地震等部门对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大气、林木、植被、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收集,并采取危岩治理、植被保护等有效措施保持适宜石刻保护的良好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