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石刻所在地的景点、景区、公园、人防设施的管理机构,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石刻负有保护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等责任制度,制定防雷电、防火、防盗、防损毁、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设备设施,确保石刻的安全。

公安、消防、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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