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及石刻安全,不得破坏石刻的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石刻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