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石刻保护的需要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制定相应的石刻保养、修缮、研究、利用计划以及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