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石刻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石刻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根据保护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外围设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碑或者界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