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石刻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与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负责一处或者多处石刻的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石刻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