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四)政府财政补贴。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