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四)政府财政补贴。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