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