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