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